未明確約定服務期用人單位能否向勞動者主張培訓費
日期:2017-08-25 11:25:36 / 人氣:4043
黃某是某光電技術公司技術研究部員工,于2008年2月與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年3月,公司決定出資5萬元讓黃某出國參加為期兩個月的專業(yè)技術培訓。公司認為雙方既然已經(jīng)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沒有必要再約定服務期,服務期限就是勞動合同履行的期限。 2008年9月,黃某向公司提交了辭職申請書,雙方就黃某是否應當賠償公司的培訓費用引發(fā)爭議。公司認為自己已經(jīng)花費5萬元對黃某進行了專業(yè)技術培訓,那么黃某就要為公司服務,否則應如數(shù)賠償培訓費用。黃某則認為,公司雖然出資對自己進行了專業(yè)培訓,但是雙方并未約定服務期限,公司主張服務期限就是勞動合同的履行期限顯失公平,雙方簽訂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期兩個月的培訓不可能讓自己受益終身,因此自己無需向公司支付培訓費用。
那么,上述案例中在未明確約定服務期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辭職是否應承擔以及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勞聯(lián)就上述問題進行探討,提醒企業(yè)的hr注意:用人單位在出資對勞動者進行專業(yè)培訓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培訓協(xié)議,明確約定勞動者接受培訓后應當為企業(yè)服務的期限以及違反服務期約定勞動者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本案中,根據(jù)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試用期內(nèi)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jù)問題的復函》(勞辦發(fā) [1995]264號)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出資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如果在試用期內(nèi),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nèi),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具體支付方法是: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沒約定服務期的,按勞動合同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沒有約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依據(jù)該《復函》,本案中黃某與公司之間簽訂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既未明確約定服務期,也未約定具體的勞動合同期,公司可按照5年期限來計算黃某的服務期限,然后以黃某已經(jīng)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賠償費用。
而依據(jù)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22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shù)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正常的工資調(diào)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奔?5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钡囊?guī)定來看,如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明確約定培訓費用、服務期及違約責任的話,則用人單位很難向勞動者索賠。
杰博提醒: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通常需要投入巨大的資金和物力,為了避免約定不清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損失,用人單位在出資對勞動者進行專業(yè)培訓前,還是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培訓協(xié)議,明確約定勞動者接受培訓后應當為企業(yè)服務的期限及違反服務期約定勞動者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那么,上述案例中在未明確約定服務期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辭職是否應承擔以及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勞聯(lián)就上述問題進行探討,提醒企業(yè)的hr注意:用人單位在出資對勞動者進行專業(yè)培訓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培訓協(xié)議,明確約定勞動者接受培訓后應當為企業(yè)服務的期限以及違反服務期約定勞動者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本案中,根據(jù)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試用期內(nèi)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jù)問題的復函》(勞辦發(fā) [1995]264號)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出資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如果在試用期內(nèi),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nèi),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具體支付方法是: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沒約定服務期的,按勞動合同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沒有約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依據(jù)該《復函》,本案中黃某與公司之間簽訂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既未明確約定服務期,也未約定具體的勞動合同期,公司可按照5年期限來計算黃某的服務期限,然后以黃某已經(jīng)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賠償費用。
而依據(jù)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22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shù)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正常的工資調(diào)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奔?5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钡囊?guī)定來看,如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明確約定培訓費用、服務期及違約責任的話,則用人單位很難向勞動者索賠。
杰博提醒: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通常需要投入巨大的資金和物力,為了避免約定不清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損失,用人單位在出資對勞動者進行專業(yè)培訓前,還是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培訓協(xié)議,明確約定勞動者接受培訓后應當為企業(yè)服務的期限及違反服務期約定勞動者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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